五粮液“邓公小五”商标无效宣告案

邓子均先生为五粮液的创始人,争议商标为纯汉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同一地届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官网及宣传可知齐聚友攀附“邓子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无效宣告,防止相关公众混淆,影响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邓公小五”
第33类
第16297883号

“邓粮液”“子均五粮”“五粮液;

WULIANGYE”“五粮液”
第33类
第9945409号、第14904790号、第160922号、

第3467940号、第6581692号、第13878307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邓子均先生为五粮液的创始人,争议商标为纯汉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同一地届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官网及宣传可知齐聚友攀附“邓子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无效宣告,防止相关公众混淆,影响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明晰了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欺骗性”是指标志本身或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防止消费者的混淆而致使商业主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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