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对客户商标提出异议,主张客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异议答辩,充分说明商标之间不存在近似,最终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据有关专业机构预测“植物奶”市场规模大,具有较高商标价值,但其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有被缺陷驳回的可能;另,“植物奶”申请注册在规范商品“植物饮料”上有被误认驳回的可能,二者均系绝对理由驳回,一旦被驳回,商标注册可能性较低,因此在申请注册时通过添加申请人字号“养元”的方式规避缺陷风险,通过添加限定说明构成非规范商品的方式规避误认风险,从而提高商标的可注册性。
“君乐宝”商标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核心商标,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若允许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将割裂“君乐宝”商标与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通过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客户在先已申请注册“云从”“中科雲丛”商标,但是上述商标并未完全覆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未覆盖的商品是客户有实际在销售商品,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被申请人是具有恶意的。如果争议商标持续有效,客户后续极有可能被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对争议商标无效,避免了之后的恶意诉讼或者不正当竞争。
邓子均先生为五粮液的创始人,争议商标为纯汉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同一地届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官网及宣传可知齐聚友攀附“邓子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无效宣告,防止相关公众混淆,影响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本案对于诸如“青花椒”这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提供了参考
30类与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领域关联性强,且复审商标与客户核心商标相同,若允许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不当联想,损害客户核心商标积累起来的商誉,但鉴于客户无在先权利,而公共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因此通过撤销申请的方式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