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云从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17:30
来源:
收录于合集: #专利

 

“丛云”
第9类
第25314624号
“云从”“中科雲丛”
第9类
第16972359号、第16972918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客户在先已申请注册“云从”“中科雲丛”商标,但是上述商标并未完全覆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未覆盖的商品是客户有实际在销售商品,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被申请人是具有恶意的。如果争议商标持续有效,客户后续极有可能被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对争议商标无效,避免了之后的恶意诉讼或者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异议在于:商标局对客户在“人脸识别设备”上使用“云从”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予以认可,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对客户而言,在今后申请注册和打击一些恶意主体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的新产品出现,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客户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人脸识别设备”并未被归纳到其中,通过商标本身的影响力,认定被申请人的恶意,对客户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对于一些恶意主体进行有效的打击。并且,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对于行业某些新产品,新名称,要注意是否被恶意注册,在区分表没有包含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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