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
业务场景
(1)商标异议未成功的,商标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
(2)某些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未被权利人监测到,核准注册后,权利人发现该商标有损自身权益,提起无效宣告;
(3)公司当前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公司是在原商标基础上延续性申请新商标时,如果该新商标存在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新商标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于原商标对他人的相同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4)市场仿冒等侵权行为严重,针对作为“侵权工具”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5)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解除使用妨碍可提起无效宣告;
(6)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对维权者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7)商标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绝对禁止条款的情况而被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8)针对他人已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专项清理,提起无效宣告;
(9)企业处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寻找可以作为合适案源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服务保障
客户案例
【客户】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君乐宝”商标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核心商标,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若允许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将割裂“君乐宝”商标与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通过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明晰了知识产权局在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时的考量因素,可从商标独创性、知名度,商标近似度,被申请人的恶意情况等入手综合考虑,为打击恶意被申请人提供了参考借鉴意义。
【客户】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养远”商标在32类植物饮料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争议商标的权利人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同处河北省,其将“养元”申请注册在6类上,系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养远”商标积累的市场声誉的不正当利用,若允许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淡化“养远”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其知名度。通过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在商品关联性较弱,但主体有一定恶意的情况下成功运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进行了驰名商标保护。为商业主体主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